第一部分:导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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逻辑学分为三卷:《存在论》、《本质论》、《概念论》,分别在1812、1813、1816年出版。

科学的对象和目的:设想一个得到认可的、众所周知的东西,给它提出一个明确而正确的表述(基于历史保证),然后推论更多的内容。

逻辑学的思考方式:在不作出任何先行反思的情况下,以事情本身为开端。其内容不依赖于另外一些概念。

纯粹科学:

  • 包含的思想同样也是自在的事情本身
  • 包含的自在的事情本身同样也是纯粹的思想
  • 自在且自为的存在者是一个被认识到的概念,但概念本身却是一个自在且自为的存在者(这个客观的思维是纯粹科学的内容)
  • 纯粹更改的体系,纯粹思想的王国
  • 内容本身,内容在其自身那里具有的辩证法,推动着内容前进

逻辑分为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:存在的逻辑、本质的逻辑、概念的逻辑

扬弃:有双重意义,既意味着保存和保留,也意味着终止和终结

第一卷:存在论

逻辑学的开端:

  • 开端是逻辑的:起源于一个自由的、自为存在着的思维要素,起源于纯粹知识(意识的最终的、绝对的真理,一种已经整合到这个统一体之内的知识,呈现出来的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直接性(纯粹存在))
  • 逻辑学是一门纯粹科学,一种全面展开的纯粹知识
  • 一个绝对纯粹的开端
    • 抽象的开端,不预设任何东西
    • 不能以任何东西为中介,也不能有一个根据
    • 必须绝对地是一个直接的东西本身
    • 不能相对于一个他者而具有一个规定,也不能在自身之内包含着任何规定或内容
    • 开端是存在和无的统一体概念

存在的普遍划分:

  • 存在通过一般意义上的他者而被规定
  • 存在在自身之内规定自身
  • 只要不符合上面两条,存在就是一种抽象的无规定性和直接性,在这种情况下,它必然是开端

第一篇:规定性本身:质

存在

  • 存在:纯粹的存在,没有任何进一步规定
  • 无:纯粹的无,既无规定,也无内容,在其自身之内没有区分
  • 转变:存在和无的统一体

定在

1 定在本身

  • 已规定的存在,它的规定性是存在着的规定性,即(自在存在)
  • 存在和无的统一体
  • 定在来自于转变
  • 质仅仅是一个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规定性
  • 质作为区分开的、存在着的质,就是实在性(完满性,只能是一个不包含否定的肯定东西。各种实在性并不相互对立,并不相互矛盾)
  • 质与一个拒斥(折返回来的无)纠缠在一起,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否定(同样是一个质)
  • 特性:当质在一个外在关联中表现为一个内在规定

2 有限性

  • 他在存在
    • 某东西和他者都是定在者或某东西
    • 每一方同样也是一个他者
    • 他者必须被看作是一个孤立的、自身关联的东西
    • 物理自然界是精神的他者(自然界只有在与精神相对立的时候才是自然界,为他存在
  • 规定
    • 规定:质是单纯的某东西之内的自在体,与某东西的另一个环节(在它自身那里的存在)形成一个统一体,这个质称作规定
    • 人的规定:思维着的理性
    • 自在存在通过规定性而得到充实
  • 状况
    • 外在定在称作状况
    • 只要某东西发生变化,变化就归状况。状况在某东西自身那里成为一个他者
  • 界限
    • 既把这些否定联合在一起,也把它们相互隔断,让每一方都否定着他者

应当是对于限制的超越,但其本身仅仅是一个有限的超越。应当本身包含着限制,限制本身包含着应当。二者的相互关联就是有限者自身。

3 无限性

无规定的自身关联,被设定为存在和转变。

有限者在走向消灭的时候并没有消灭,它已经转变为另一个有限者,后者在走向消灭的时候,同样过渡到另一个有限者,如此以至无限。

过渡:质的一个自身关联,从转变到定在的过渡。

自为存在

在自为存在里,质的存在完结了,它是无限的存在。

  • 自为存在是一个直接的自为存在者,即单一体(它自己和它的环节(为某一存在)的单纯统一体)
  • 单一体过渡到单一体的多样性,即排斥
  • 单一体的异在在它的理念性里扬弃自己,即吸引
  • 通过排斥和吸引的交互规定,二者形成一个平衡状态,于是那个在自为存在里达到顶点的质就过渡到量
  • 自为存在是一个已经融入单纯存在的无限性

第二篇:已扬弃的规定性:大小(量)

质是最初的、直接的规定性,量是一个已经和存在漠不相关的规定性,一个同时不是界限的界限。量是一个自为存在,同时完全等同于为他慧在,是诸多单一体的排斥,同时直接是诸多单一体的非排斥,即它们的延续性。

界限作为已规定的量,即定量,必须立即与纯粹的量区分开。

  • 纯粹的量是一个已经回归自身的、实在的自为存在,本身尚未有任何规定性,即一个坚实的、在自身内延续着自身的、无限的统一体
  • 这个统一体推进到一个在它自身那里设定的规定性,一个同时不是规定性的规定性,一个纯粹外在的规定性,它转变为定量
  • 定量是一个漠不相关的规定性,即一个超载自身、自己否定自己的规定性,它作为异在的异在,落入一个无限的进展
  • 无限的定量是一个已扬弃的漠不相关的规定性,是质的重建
  • 定量在质的形式下是一个量的比例关系

延续性是一个单纯的、自身一致的自身关联,一个不会通过界限和排外而中断的东西,但不是一个直接的统一体,而是诸多自为存在着的单一体的统一体。

量是延续性和区间性这两个环节的统一体,但在形式上首先只是两个环节中的一个,即延续性。

定量是一般地具有一个规定性或界限的量,并且就它的完满规定性而言,是数。

定量是一个应当,自为地被规定。

量的比例关系:正比例、反比例

幂方比例关系

第三篇:作为就质而言已规定的量:尺度

样式是实体的情状,是那个存在于一个他者之内,并且通过一个他者而得到理解的东西。

样式明确意味着尺度。

尺度虽然是一种外在的样式和方式,一种更多或更少,但它同时已经折返回自身之内,不再仅仅是一个漠不相关的、外在的规定性,而是一个自在存在着的规定性。它是存在的具体真理

  • 尺度是一个定量,具有质的意义,作为尺度而存在着。它的进一步的规定是,在它自身那里,在这个自在地已规定的东西那里,区分出它的各个环节,即质的已规定的存在和量的已规定的存在。这些环节进而把自己规定为尺度的整体,并在这个意义上是独立的东西。
  • 尺度成为特殊的定量的比例关系。但从本质上看,它们的独立性同时立足于量的比例关系和大小区别。它们的独立性转变为一种相互过渡。
  • 尺度是各种惊讶规定的无差别,被设定为各种尺度的反比例关系。

参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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